全面落实综治各项措施为“开放推进年”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具体授权在权力行使的对象、目的、方式方法、程序等方面的明确性,应是侦查授权的主要方式。
2004 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新方针。只是制定一部限制公权力的法律很不容易,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会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博弈。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一种崭新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当时的这个情况。1991 年,国务院发布了人权白皮书,正式认可了人权的提法,并表明了我国的人权观。因而有学者大声疾呼,应该实现从公检法到法检公的转变。一种可行的方式是通过法律来调整。
在数量上,法规规章远远超过了法律。行政区划作为政权建设和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权力再分配的基本形式之一,在政治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四是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管理的效率。
(1)管理主体包括法院设置的审判管理机构和业务庭室及其职能、领导成员及法官身份信息。对于已用信息化系统管理审判的法院而言,将审判管理过程和结果信息予以公开,不是条件尚不具备的问题,而是认识和信心问题。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二、从无到有:审务公开的发展历程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院采用彻底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法院在整个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机关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基本相同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
以庭审和听证所查明的事实为裁判根据。审务公开以审判管理为对象,与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发展紧密相连,依托信息化条件而逐步成型。
另外,建议将该法第7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上述改革内容,得到《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的肯定。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新生事物,审务公开应当贯彻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要求,将审判管理活动的公开与民众对司法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有机融合,促进社会主义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以上海闵行区法院为例,该法院2008年一线法官的人均结案达280.48件,有4个业务庭的人均结案数(包括书记员在内计算)超过200件,有45名法官年结案超过300件。
而且,虽然法院工作年度报告都会提到上年度审判管理的措施和成效,但这远远不够。审务公开与司法便民有机结合,公开形式呈现多样化。因此,审判管理的过程和结果是审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审判监督权和审判指导权,前者是对个案的事后监督,后者是宏观性指导,共同构成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管理。
一是提出了审务公开的概念。汇编的案例相关信息,如提起诉讼的情况、案件数量、诉讼性质、诉讼标的的数额。
公布了监督电话和院长邮箱。而审务公开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司法公开规定》出台后,审务公开才从审判公开中独立出来。
该法在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中,规定基层法院可以设刑事、民事和经济三种审判庭,中级以上法院除这三种审判庭外,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统计结果、工作报告和审判研究成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展示法院的工作业绩和审判水平,也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电子政务》2012年第12期,第88—108页,转载或者引用时请注明出处。由于审判管理不属于政务的范畴,上述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的历程对审务公开虽有影响④,但不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On the Openness of Trial Management AffairsAbstract:The openness of trial management affairs that supports judicial openness architecture with open trial in parallel,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promote judicial democracy and and supervision for judicial activity in new period. The openness of trial management affairs regards trial management as its object, contacts closely with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trial management,and takes shape gradually on the condi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 a new thing of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the openness of trial management affairs 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legal, timely and comprehensive openness, fit organicly for peoples right to know,participate, express and supervise about justice, and promote the fairness, efficiency and authoritation of our socialist judicial system. From two aspects of ideal and reality of the openness of trial management affairs, it is helpful for it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o explore the openness scope, analysis the results of actual operation and solve difficult problems in practice. Key words: the openness of trial management affairs;trial management affairs; comprehensive openness原载。观念转变和信心培育的过程,远远难于信息化建设的过程。
三是排期开庭先期公告,满足公开审判的要求。它只是一种载体,以人为本才是管理的首要所在,在发展信息化的同时不能忽视提高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也不能滋生对信息化的过度信任和依赖。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管理关系应以保持审级独立为前提。且不论司法民主意识对审务公开程度有影响,另外两个牵制因素更不能忽视。
同时也要看到,这种公开可能带来负面效应,即:学习犯罪方法和对抗侦查的方法。审判公开是一项基本的诉讼人权,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上级法院和本院制定的审判指导文件,虽不属于法的范畴,但对审判有直接的指导作用,也属于管理依据。③以法院或者法院系统的力量来抵御不当干预,效果会好一些,但不能估计过高。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是对公正审判的危害。《审判公开意见》涉及到了诸多审务公开的事项,但将审务公开作为审判公开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归类忽视了这两种公开在为什么要公开、公开什么上的本质区别。
这种制权模式即体现了对审判权的法律尊重,又符合权力制约的法理,符合我国当下基本社会条件和法院科学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由行政化管理模式向符合审判特点的案件流程管理模式转变。
①在这种高度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之下,法院的审判管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按照行政管理的方式加强控制。审判公开无论是一项原则还是一项诉讼制度,都要求除法定不公开的情形外,法院审判的过程既要对当事人公开,也要对社会公开。
(二)二五改革阶段:审判管理的推进与审务公开的萌芽在第二个法院五年改革期间(2004—2008年),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依然是工作重点之一。这种信息不对称局面因审判公开而有所改善,但不会是根本性改变,必须依赖于审务公开予以克服。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3日制定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犯罪发生时,六种情形的农村居民户籍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信息技术在流程管理、庭审记录、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处理等方面开始得到运用。国外关于诉讼档案公开的立法和实践各异。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政务公开,在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一节,提到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结合该意见的内容及实践,审判管理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一是正确认识了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关系。这是司法理论和实践关于审判去行政化的主要理据。
如果该制度能在实践中运行,每年有一些典型的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被公开,则如同一剂良药,能对司法环境的某些病症有较好的治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为解决这一矛盾,法院系统在审判管理方面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强化对各审判环节的监督制约,对待审判权的态度由放权向制权转变。如果法官的身份信息不能公开,则反而加强法院的神秘感。